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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ying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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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诱惑侦查探讨更新时间 2006-8-24 15:20:39 打印此文 点击数 54 在对毒品案件等“无被害人犯罪”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严格掌握犯意是否自行产生。  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诸多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和治安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毒品交易都是在犯罪人之间秘密进行,其作案手段、方式较其他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狡诈性,因此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现还是证据的收集都极为困难,给侦查破获案件带来很大的阻力。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我国侦查机关近几年来开始在毒品案件中采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侦缉毒品犯罪等“无被害人之犯罪”案件常用的特殊方法-诱惑侦查,对于侦破毒品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这种方法是一种由侦查机关实施诱惑而诱使侦查对象犯罪并将其抓获的特殊手段,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  侦查机关依据国家权力在侦查中诱使他人实施犯罪,是否属于违法侦查?应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认定该诱惑侦查是否合法?随着这种手段在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被频繁地运用,这就产生了一个现实问题,应如何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现状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等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这种侦查手段的运用,又因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已具有犯罪倾向而被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前者是指针对被诱惑之前已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的诱惑手段,这种手段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已固有的犯罪倾向,并仅仅为被诱惑者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后者是指针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而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诱惑手段。  我国侦查机关对诱惑侦查手段,通常是在掌握了被诱惑人的犯罪线索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是为了人、赃俱获以查实证据,有的是为了引诱“上线”毒贩出洞,以深挖毒源,因此,从目前实施这种手段的情况来看,重大违法侦查情况尚未见披露。但是,从我们审理的一些案件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毒犯平常交易毒品的数量很少,只有几克,一般不做大宗交易。但有的侦查人员以查获“大案”为目的,在实施诱惑手段引其“出洞”时,向其购买几十克甚至更多毒品,以在“交易”时将其拘捕。那么,像这种情况,其交易毒品的数量往往影响到被告人的罪责,我们应如何认定其交易数额?  侦查人员实施的这种手段是否含有不合法成分?  二、规制诱惑侦查的设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那么诱惑侦查这一具有引诱性质的侦查手段是否属于违法方法?能否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呢?从我国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以及毒品案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来看,以诱惑侦查作为侦缉毒品案件的一种方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是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二是侦破案件的需要。由于毒品犯罪既无直接被害人,又无法察觉其犯罪的状况,而且由于犯罪直接影响所有与犯罪有关人员的利益,所以他们都极力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三是从我国的刑侦技术看,还远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如果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式限制太多、太严,势必影响打击犯罪力度,影响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有鉴于此,规制诱惑侦查,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以违法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的排除来促使侦查人员遵循合法诉讼原则办案,从而达到规制诱惑侦查的目的。判断诱惑侦查是否合法,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是否实施过同类犯罪或是否已存在犯意,如果有,则是合法。  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是从自发的产生,还是由侦查人员强行植入诱发产生。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已有犯意或准备,则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侦查人员再三劝说诱惑下实施的,则是违法的。  审查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本身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如果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是积极行为,也就是具有引诱或鼓励犯罪的性质,属违法侦查。反之,如果侦查人员是以消极的方式为嫌疑人提供了一种犯罪的机会而嫌疑人一遇此机会便以自己的能力实施犯罪,则该诱惑侦查为合法手段。  审查嫌疑人在被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是否超过其以往在未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的合理范围;审查被控制的“线人”在向“上线”交易毒品时其报出的毒品数量是自然而然自行决定,还是由侦查人员决定的。  (二)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制诱惑侦查。其规范内容应包括:诱惑侦查实施的目的、原则和条件、适用范围、对象、方式、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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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tiao1985

1990年毕业于湖北荆州师专英语系(今长江大学外国语学院);1995年夏由单位选派参加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语培训;200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获法学硕士学位(刑法),其间获“西南政法大学首届英语演讲暨小品表演比赛”一等奖(1997);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春被组织部选送入中共浙江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2004年夏于西南师范大学参加高校教师资格培训;200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获法学博士学位(刑法)。 《刑罚的界限——Joel Feinberg的“道德界限”与超越》(独著),2008年10 月,中国检察出版社《劳动、社会与文化》(独译),2009年8月,中国经济出版社《刑法总论(第三版)》(共同主编),2011年1月,重庆大学出版社《刑事案例诉辩审评——贩卖制造毒品罪》(参编),2005年3月,中国检察出版社《刑法学(下)》(参编),2006年1月,法律出版社《国际法》(参编),2010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刑法分论(第二版)》(参编),2012年10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程》(参编),2013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论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一个合理性解释》,《现代法学》,2005年5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6年1期全文转载《“故家遗泽 积厚流光”——刘颂立法思想探微》,《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5第10期《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从一则案例小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武汉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1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6年5期全文转载《什么是刑法——作为刑法解释学研究对象的刑法定义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辑刊《论违法性认识的本质及其在责任概念构成中的地位——以〈德国刑法典〉第17条为线索》,《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5期《行为犯抑或举动犯——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新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刑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年9月《新世纪以来美国的青少年黑社会犯罪及其预防对策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5期《第三只眼睛看死刑——死刑存废新论》,《“最高法院如何控制死刑”研讨会论文集》,2012年3月,北京《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废除》,《“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型有组织犯罪治理”——第二届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论文集》, 2013年6月,重庆 重庆大学专项课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治理对策研究(2010年10月—2011年3月),项目负责人重庆大学面上项目:先行行为研究——以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为样本(2010——2012),项目负责人中、日合作项目:有组织犯罪研究(2007——2010),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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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猫球球酱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刑法论文题目供你进行参考:  1、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2、从刑事责任理论到责任主义--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3、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4、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  5、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  6、美国有组织犯罪观念的变迁及其启示  7、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比较研究  8、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研讨  9、死刑实证研究之死刑观的调查报告  10、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  11、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12、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  13、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  14、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15、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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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爱喝薅羊毛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  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  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  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  9、逃税罪研究  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  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  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  14、论交通肇事罪  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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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氣生財***

地球是我们生活的家园,我们在这个家园里创造着灿烂的历史,谱写着生命的乐曲。 可是,直到毒品--这个扼杀幸福的东西出现后,它不仅破坏了社会的风气,危害后代,还传播疾病,引发大量犯罪活动后,把我们的家园破坏了,在经济上也给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毒品具有依赖性、非法性以及危害性。它是让人在精神上得到麻醉和幻觉的毒害品。让吸食者在使用时产生飘飘欲仙的感觉,但脱离毒品后,无法抵御的毒瘾会把人折磨得求生不能,求死不得。为了获取毒品,吸毒者大多会丧心病狂地使用抢劫,卖淫等等不法的途径和手段去筹集毒资。 为了我们的家园,我们一定要加强抵御毒品的意识。紧记“千万莫尝第一口”,假设这一口一旦上瘾,不只是你倒霉,殃及的还是一家人呢!毒品可不是那么简单容易戒的,不要把自己和家人的终生幸福去做代价啊! 很多毒贩说,毒品可以减轻现实生活的痛苦,其实,这哪里是在减轻痛苦,简直是在减寿。吸毒者死亡率高于普通人。吸毒人群平均寿命比普通人短10年~15年,吸毒过多还会容易造成自杀死亡的发生。吸毒者通常体态消瘦,多种器官功能收到损害,疾病缠身。吸毒还能引发各种并发症,比如说艾滋病、结核病、传染性肝癌、破伤风、脑栓塞等。假如怀孕的妇女也吸毒,对新生儿和胎儿的健康也有很大影响。这样看来,毒品的危害还真不小,何必因为那短暂且不真实的快感,去承受那么多痛苦呢。 毒品的种类很多,大多滥用于娱乐场所。巧合的是,很多年轻人都喜欢去娱乐场所玩,比如说KTV,酒吧等等。这样,年轻人就成为了毒品的“常客”了。 年轻人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新血液。许多年轻人都因为毒品而毁灭了自己的一生,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他们受害的主要起因有这几个:(1)盲目好奇;(2)赶时髦,幕虚荣;(3)追求刺激和享乐;(4)无知和轻信;(5)交友不慎;(6)赌气和逆反心理;(7)诱胁迫;(8)自暴自弃。所以,我们的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加强对年轻人的教育,要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 另外,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因素十分重要。 要根本把毒品赶出我们的世界,赶出我们的家园,就要严格遵守:禁吸,禁贩,禁制,禁种。绝对不能使各地成为毒品交易的集散地。我们应断绝毒品来源,断绝毒品危害,断绝新吸毒人员滋生。 对于不懂事的孩子,家长应该对其进行教育工作,注意孩子去的场所和孩子的异常性格和行为。 年轻人应该做到“六不要”: 不要进入治安复杂的场所; 不要吸食陌生人提供的饮料和香烟; 不要效仿“明星”或“大款”的某些不良行为; 不要“义气”用事; 不要盲目追求“时尚”; 不要滥用药品(“减肥药”,兴奋药,镇定药等) 如果身边真的出现吸毒人员,我们也不能随他去。他们是社会的特殊群体,这个特殊群体具有双重身份,即使违法者又是病人与受害者。我们要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尽快回归这个社会,过回正常人的生活。毒虽难戒,但毒能戒。 毒品,它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是一个吃人不吐骨头的白色恶魔。它害人!毁家!祸国!禁毒从我做起,从每个人做起!我要告诫大家,请勿吸食毒品,为了自己,也为了下一代,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请远离毒品,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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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希很爱小希

1、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2、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3、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4、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  5、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看刑事责任的完善  6、论应权利人同意之行为--被害人同意理论的重构  7、反思与重构:犯罪客体新论  8、罪刑法定视野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9、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0、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  11、“诉讼”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12、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刑事一体化的分析进路  13、《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协调研究  14、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  15、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  以上刑罚论文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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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无涯子

去查查“虎门硝烟”等这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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