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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堂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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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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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时间:   1、2006年9月1日至10日进行2007年4月自学考试课程报名,2007年1月5日至1月15日进行4月份考试补报名(或由市州自考办自定时间)   2、2006年10月20日至30日进行2007年1月中英合作专业自学考试课程报名(考点设在兰州、张掖)。   请考生务必注意当地自考办公布的报名截止时间,以免贻误。   (二)报名地点:各市(州)自考办指定的报名点。   (三)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2007年4月21日、22日两天(中英合作专业考试时间为2007年1月12日至14日3天)。   (四)开考课程及时间安排见附表。   二、报考条件、手续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职业、民族等条件的限制(特殊专业限定报考对象除外),均可依照本简章规定,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在押劳教劳改犯人须经司法劳改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首次报考者,须持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所在市(州)自考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手续。   首次报考本科(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还须交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自学考试专科尚缺一门、两门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也可同时报考本科(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相应专业,但在办理本科论文答辩和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时,必须交验专科毕业证书。   (三)考生按专业分课程报考,每次可报考开考课程中的一门或数门课程。   (四)报考第二专业的考生,取得某一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后,可向市(州)自考办申请免考相同课程。   4月份考试报名期间同时办理免考手续。各地自考办将免考审查后的材料于上半年三月底之前、下半年九月底之前上交省自考办教务一科。   (五)以下专业均为委托开考专业,只接受委托部门集体报名:公安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统计、律师、林学、农学、果树、林业生态环境管理、计算机通信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监所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经济学、小学教育、餐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调查与分析。   (六)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仅设兰州考点,并已开始实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初、中、高级)考试,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和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考试的人员,均到省交通运输协会物流职业考试服务中心及其指定报名点报名。   (七)护理学专业新生报考条件:已经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八)小学教育专业(专科)面向在职小学教师开考,其报名资格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小学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于2007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考,报考对象为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其报名资格由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九)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统计专业(专科)、财税专业(专科)、律师专业(基础科段)停考,不再安排考试,顶替关系见《考试须知》。   (十)报名费、考试费等相关费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字[2001]130号、甘价费字[2002]132号、甘价费字[2001]4号和甘价费字[2002]3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专科每科次26元,本科每科次28元(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科的专业课程每科次100元);   2、护理专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每科次28元(不分本、专科);   3、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考核(设计)每人只缴报名费10元;课程实践考核报名费按每科次10元缴纳,考核费由考生按规定直接向主考院校缴纳。   4、新考生办理准考证时一次性缴纳电子档案信息费每人20元(准考证工本费、《考生手册》、《报名卡》、《报考卡》等费用已包含在电子档案信息费中,不再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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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神仙

030401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课程设置主考学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开考形式:委托考试(省公安厅)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备注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 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 304729大学语文4 400015英语(二)14 500235犯罪学(一)6 600369警察伦理学6 700370刑事证据学6 800371公安决策学6 900372公安信息学6 1000373涉外警务概论5 1100859警察组织行为学5不考外语者须加考1200860公安行政诉讼41300861刑事侦查情报学51400245刑法学7B、C类考生须加考1500354公安学基础理论61605679宪法学4C类考生须加考1700260刑事诉讼法学41800356公安管理学81906999毕业论文(实践)0不计学分说明:1、不考外语者须加考警察组织行为学、公安行政诉讼和刑事侦查情报学三门课程。2、毕业论文题目由主考学校确定,也可结合应考者的工作实践自选,但必须经主考学校审批同意。毕业论文完成后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和答辩。3、报考类别A类考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刑事侦察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不考加考课)。B类考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刑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两门课程。C类考生:国家承认学历的A、B类考生之外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刑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公安管理学”五门课程。 公安管理与监狱管理只是所培养的方向不同监狱管理主要是监狱,劳改所方向的狱警。公安管理主要是公安。目前来看,报考监狱管理用处比较大,监狱系统在招录是监狱管理专业优先录取。在招警是,是根据所报考的职位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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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盛

·《公安队伍管理现状问题调查分析》  ·《关于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研究》  ·《强化执法督察,努力推进公安督察规范化建设》  ·《公安现役部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法律制度研究》  ·《适合新形式需要 努力做好公安秘书工作》  ·《浅议公安行政执法》  ·《点论公安管理应以人文为本》  ·《公安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新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与创新》  ·《论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  ·《浅谈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甄别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目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听证制度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理论建构》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目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进入了法治的新世纪。实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可依,目前,无法可依已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当前法治的关键是执法问题。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其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安工作虽然涉及方方面面,但严格地讲,实际上就是执法工作。公安执法的还坏、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公安机关实行法治执法,既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推行政治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因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就在于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而这两方面都需要法治来体现来保障。由于公安执法活动点多、面宽、量大,目前又面临诸多问题,公安机关要完成如此繁重的执法任务,必须依法行政,推行法治,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公安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执法习惯;必须创新体制、改革机制,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治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法治执法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使公安执法真正走向法治。  一、 公安执法走向法治应正视的几个问题  当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作出的巨大奉献的同时,对公安机关意见最大、反响最强烈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问题,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观念不强和体制、机制缺陷造成。从公安执法的现状看,主要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甚至出现执法违法和权大于法现象。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公安执法的法治建设面临着诸多障碍。  1、执法观念陈旧  (1)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执法异化为人治执法。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封建法律意识根深蒂固,受“以法为器”的传统人执法观念影响较深。尽管有法可依,但体现在执法中,往往容易变味,“以法代法“、”行政干预“等习惯心态及做法使案件人为地复杂化,执法的相对独立性大打折扣,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相当程度地存在。严格执法异化为折扣、调和、平衡,乃至照顾关系。实践中,执法民警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把法律仅仅看作公安机关用来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有利则用,规避法律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的认为,只要是为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有点违法没关系,以致“重实体轻程序”,执法随意性大;有的甚至“只有目的,不择手段”,搞刑讯逼供,践踏法律,侵犯人权;有的随意变更或滥用强制措施,久拖不决;有的认为自由裁量权可以任意支配,导致以情绪执法、以人情执法、以利益执法。这与“执法者法无文明规定不可以,守法者无明文禁止皆可以”、“自由裁量权就当无严格控制”的法治精神相悖。正是有不少执法者甚至立法者均持有上述认识,从而为人治执法的持续和蔓延提供了思想基础。无论是形式上的法治还是单纯的法律工具论,都不过是人治意识的表达。毫无疑问,人治执法问题,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误导了公民对法治的认识,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因此,克服和防止法治社会执法人治化的倾向,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2)法律执行的不稳定性是法治执法的最大障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长期以来执法权威受到损害并难以法治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有法不依,导致执法厉而不严,许多应当受到及时惩罚的犯罪逍遥法外,助长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二是以刑事或行政政策来代替法律。如有些政策规定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在一段时间内适用,导致执法实践中的宽严失度,且无规则地适用重刑或从轻,也损害了罪刑均衡,破坏了法治的运作秩序。明明有法可依,却不严格依法办事,不注重日常的执法活动,而喜欢用单纯行政命令式的做法,或借助于运动式的模式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体现在执法中,就是喜欢搞临时性的专项整治或运动式的层层发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致出现“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严峻治安态势,造成恶性循环,这就是法律执行不稳定性的后果。  2、公安体制和执法机制自身存在问题。  公安体制和执法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则是当前影响法治执法的深层次原因。  (1)公安体制存在缺陷制约了执法机制的健全。由于公安机关是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故反映在执法上也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执法体制,由此出现变相执法,甚至出现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破坏法治现象。此外,由于公安体制改革长期拘泥于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范畴,而没有把执法机关权利制约的设置、保障与法治化作为首选目标,未考虑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特殊性、稳定性、连续性,把公安执法机关与一般行政机关同等对待。因此,反映在执法实践中就是公安机关对当地党委、政府的人事任免、财务保障等依赖性过大,相对独立性缺乏,执法系统内部公、检、法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依法进行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也较难实现。同时,公安经费筹措体制不健全也是成为制约法治执法的瓶颈问题之一。  (2)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权配置不当,导致多重多头执法。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过细,多种执法机构并存,执法职能交叉重叠,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导致同一系统内不同层级都有一定的执法权,执法中难免出现多重多头执法的“打架”现象。一是从纵向执法权限看,派出所、县级公安局、地市级公安局,直至省厅均有执法权,但具体的权限界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执法随意性大。原因是这些上下级的“条条”执法机构究竟是指导管理机构还是具体执法(实战)机构未分清。二是从横向执法权限的配置看,目前公安机关内部各业务机构,大多有相应的执法权,就连刑事执法权也分解到相对应的业务部门,有些权限较难区分,交叉冲突现象难免。比较典型的是各执法部门,如派出所、治安大队,包括一些上级机关的治安支队,以及有些地方的交通巡警、刑侦队等均有在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有的甚至跨地区执法,结果往往是罚款了事,管理却很难落实,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主要原因是办案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碰到有利的案件争着办,无利的案件推着不办。此外,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还存在多头执法现象。  参考_free_1_%B9%AB%B0%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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