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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品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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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原惠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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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是循环经济系统中的重要内容,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物流的管理;而逆向物流是循环经济实现的重要环节,循环经济的循环过程离不开逆向物流。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物质闭环流动性(closing materials cycle)经济的简称,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的。传统经济是“资源→产品→废弃物→污染物”的单向流动的线性开环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对资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资源消耗大,对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循环经济是模仿自然生态系统,并按照其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建构循环式经济系统,从而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在环境方面表现为低排放,甚至零排放。具体表现为:按照自然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共生的原理,通过废弃物交换和再利用将不同企业或产业群联系在一起,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产品”闭环的循环式经济,使资源在经济循环中合理、高效和持久的利用,使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投入的自然资源最少,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排放或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实现了经济系统、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和谐循环。  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是在3R(减量化或减物质化(reduce)、再利用或反复利用原则(reuse)、资源化或再生利用原则(recycle))原则的指导下的物质循环,它包括三个层面的循环: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而实现这三个层面的循环都离不开逆向物流。  二、逆向物流的本质  完整的物流系统应包括正向物流与逆向物流,它们组成一个完整的物流循环系统。通常所说的物流主要指正向物流,正向物流是从供应商到消费者的商品及相关信息的流动,是物流的主要流向;逆向物流是指为了重新获取产品的使用价值或正确处置废弃产品,而对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制成品及相关信息从下游企业或消费者返回到上游生产商或供应商进行计划、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逆向物流的本质在于通过对不合格产品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再生循环等,重新获得其使用价值,使产品、产品运输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相关物流信息,从最终客户端开始,沿着供应链从下游向上游反向流动的过程,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下的物质和能量流动方式是闭环形式。在现实生产、生活中,传统的物品仅仅正向的流动方式显然无法达到物质、能量闭环流动要求,这就要求人们积极开展逆向物流。  三、循环经济环境下开展逆向物流管理  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将逆向物流作为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逆向物流的本质在于对废弃资源进行回收、处置,以重新获取它们的使用价值,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循环经济也是将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发展等融为一体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从中可以看出逆向物流和循环经济所涉及的领域在很大一部分中是重合的。因此,在循环经济领域中发展逆向物流实际上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因此,政府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时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逆向物流在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将逆向物流的发展纳入到本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中,同时制订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逆向物流的发展。  积极推进企业逆向物流相关技术创新  一直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忽视资源的循环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和资源化的技术比较落后,逆向物流的成本高,再生资源的利用率低,许多废弃物因技术因素无法回收和处理就直接流入生态和社会系统中,加剧环境的污染。因此,技术因素已成为制约逆向物流发展的瓶颈。  目前,在我国大力倡导自主创新时,应加大逆向物流领域相关技术的研发力度,首先,应鼓励企业改进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实现绿色制造,把好逆向物流的入口关;其次,由于产品的回流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应鼓励企业为处理回流产品做好预案,在产品的设计之初就应考虑如何使得回流产品后续处理简单易行,便于产品的翻新、再制造和原料的回收利用;再次,应重点组织对延长生产链和相关产业链的连接技术、回收和再利用等技术的研发,提高逆向物流的处理效率,降低逆向物流成本,减少环境的污染。  建立逆向物流信息网,加强信息共享  我国的逆向物流发展时间不长,许多企业不太重视逆向物流的管理,缺少统一、有效的逆向物流网络信息系统,整个社会的逆向物流市场网络没有形成,造成信息不畅,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大。企业不能全面、及时了解逆向物流市场信息在发展逆向物流时只能接受市场的自发性调节,逆向物流成本高,从而降低企业从事逆向物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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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很蓝

引言  收集文献资料是写好论文的前提,只有在写论文之前进行大量的资料收集,然后对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归类,才能对论文课题的研究现状有个大概的了解,使我们站在理论前沿,分析问题的原因、特点、现状及基本内容,从而为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文献资料的范围主要包括:  1、法学专业的各种期刊;2、法学专业的各类专著;3、相关的法律、法规;4、学校图书馆便利的各种图书情报资料和数据库。这些文献资料都可以在学校里方便的收集,一般的文献资料如法学专业的各种期刊资料可以在学校图书馆的网站及期刊阅览室中查阅;法学专业的各种专著可以从学校图书馆借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法律、法规汇编;各种图书情报资料可以登录图书馆网页,从中国期刊网下载。而对于一些相关的案例和一些具体的数据则需要平时多加留意,并根据需要从报纸和网络上有选择地进行引用。  本文标题为“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与法制变革”,主要从法理的视角出发,分析循环经济的法理基础、法律界定、立法的法律性质以及对传统法学体系的冲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足,提出法制变革的建议。  一 循环经济的法理基础  工业革命以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人类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物质财富得到极大丰富。但在人类取得一个个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世界人口剧增、环境污染严重、自然资源枯竭等,表明传统发展模式已达到难以为继的地步。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以后,在少数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相对于传统经济模式而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这一术语于90年代中期出现在中国。1998年我国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积极推动传统经济模式相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转变”。而要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规,加强法律调整,这就须要对循环经济进行法理上的深层次思考,在此基础上对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做出变革。  当前我国对于循环经济的法律研究多集中在立法层面,而对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很少有学者关注。张玉霞认为: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是人类对传统的经济模式的反思和创新(张玉霞 《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其法理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环境权的提出  1、生态经济学应触及总体经济学的次领域观和经济外部性理论的提出。生态经济学应触及总体经济学的次领域观是由生态经济学大师Daly提出来的,其目的是界定出一套总体经济制度,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数量进行限制,即生态学金字塔究竟可以容纳下多大的经济学金字塔,使经济和生态都得到持续发展。经济外部性理论是1910年由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的。随后,他的学生庇古丰富和发展了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环境问题是外部不经济性的必然结果。  2、环境权的法律观念越来越为人类所重视。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申明了共同的信念:“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献,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的共识。  (二)循环经济理念的诞生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发表的《宇宙飞船经济观》提出要以“循环式经济”代替“单程式经济”以解决环境污染与资源枯竭问题。后来,英国经济学家DPearce和PKTurner《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一书中正式提出循环经济一词,以代表一种有别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模式。  (三)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拓宽了可持续发展这一议题的法律内容。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最佳途径。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是传统经济不可避免的突出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深层矛盾,就要实现发展方式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这是20世纪的战略选择。  二 循环经济的法律界定  学术界在研究循环经济过程中,已从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环境保护的角度、技术范式的角度、经济形态和增长方式的角度、广义和狭义的角度等不同角度对其作了多种界定。  循环经济的萌芽状态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根据当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K波尔丁的理解,循环经济是指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物处理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认为:循环经济是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是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从而达到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目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遵循生态规律、以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抑制生产、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无害化合理处置为顺序的经济活动,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发改委对循环经济的定义是:“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我国首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贵阳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循环经济进行了界定。该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是指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应该说,这一法律界定是对循环经济概念研究的有实践意义的理论探讨。  三 循环经济法的性质之争  所谓循环经济法,不是指某项循环经济法规,而是指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关于循环经济法的性质,学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蔡守秋认为:循环经济法属于环境法(蔡守秋 《论循环经济立法》)。他认为,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思上的经济,而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或环境经济,循环经济法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虽然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有关,但其立法的目的、内容大都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有关,其遵循的生态规律和“三R”原则也主要是环境资源法所坚持的原则,因而,应当把环境资源法规为环境资源体系的一个子系统。  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因为从行为上研究,循环经济法主要调整三个方面:一是废物的管理和再利用,二是污染防治和治理,三是通过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因此把它偏重放在循环经济中比较妥当。  梁毅雄也认为:循环经济属于经济法(梁毅雄 《循环经济的法律性质论》),主要理由有五:  第一,从立法理念上看,循环经济法关注的是经济的循环,而环境与资源法关注的是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二,从调整对象上看,循环经济是一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只是解决环境问题,其调整对象不属于环境范畴。  第三,从价值取向上看,循环经济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效益、和谐等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观以及实质正义价值观相契合。  第四,从原动力上看,循环经济要解决的是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而经济与环境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环境资源配置的两大缺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都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  第五,从法律调控方式看,循环经济属于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因为政府主要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冲突,从整个社会层面调控经济大循环,用具体的产业调控政策来宏观调控循环经济。  四 循环经济法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冲击  如果循环经济要专项立法,势必会将污染防治、保护资源等基本内容和清洁生产等具体制度囊括在内。基于我国现在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以《环境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还存在大量的资源法如《水法》、《森林法》等,如何处理循环经济法与已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便成了一道难题。  在如何对待《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问题上,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后,就可以废除《清洁生产促进法》,理由是循环经济的概念和范围要大于清洁生产(孙佑海 《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同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应并入到循环经济法中。  蔡守秋认为:在立法上,不能用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去取代或包含《环境保护法》等环境资源法律,而应该制定或修改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避免立法的重复(蔡守秋 《论循环经济立法》)。  五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变革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综合调整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或者说完整意思上的循环经济法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尤其我国现行法律中还存在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亟待突破和完善。  林海等人认为,税收法制上的障碍主要体现在(林海,尧艳,陈宇红 《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首先,缺少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法律;其次,现行税制不能有力地限制资源大规模开采和浪费,最后,缺乏有利于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及利用的税收鼓励制度。其对应法制变革措施是:制定限制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的税收法律制度,如完善增值税、消费税等,制定减轻污染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推广及利用的税收法律制度。  张艳认为:我国环境法、经济法、科技法都存在法制缺陷,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法制变革和创新,如重建环境税收制度、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绿色技术创新风险管理制度、绿色技术决策与规划制定、绿色技术成果评价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环境会计制度、企业绿色管理制度等。(张艳 《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  李俊然认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产权法制、税收法制、经济核算法制、环境科技与教育法制上均存在法制障碍。应当完善环境资源财产权,确立环境产权制度;调整现行税法的税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善经济核算法制,建立绿色GDP制度和和绿色会计制度;加快循环科技立法,建立循环科技研发促进制度。  总之,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产物。通过对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提出法制变革的建议,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创新,使法律这一工具在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崔如波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J]探索,2004,(5):85-88  [2] 王子灿循环经济立法与环境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2005(6):18-21  [3] 同[2]  [4]梁毅雄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性质论[J]法学研究,2005,(5):49-52  [5]林青,刘进梅循环经济制度理论的研究[J]中国林副特产,2004,(6):73-74  [6]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1):1-9  [7] 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J]法制与管理,2005,(1):18-25  [8]李俊然论循环经济的法制障碍与制度创新[J]河北法学,2005,(10):64-69  [9]林海,尧艳,陈宇红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J]税务研究,2005(12):49-52  [10]张艳循环经济中绿色技术法律制度创新[J]理论探讨,2005,(6):30-31  [11]吕忠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法律出版社,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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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晋善晋美

什么专业的,导师什么方向的,循环利用是指二次使用还是分解再利用?这种东西最好说明白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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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香盈路

突出节能减排的现实意义,并把它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表明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西方知识界,一个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一种文明的进步、停滞或衰退,或者是人均能源消耗的增加、持平或减少;或者是能源开发利用效率的提高、持平或下降;或者是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冲击的减少、持平或增加”。这段文绉绉的话,有着沉甸甸的涵义。它试图说明,“文明的果实挂在能源的藤上”,能源开发利用的副作用足以影响文明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与不科学的发展理念和执政理念紧密相连。不及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现有的资源就很可能支撑不住,环境就很可能容纳不下,经济“又好又快、好字优先”的发展也就难以为继。此外,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上的压力,也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污染物排放。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并有着明显的重化倾向,这使得我国对能源的需求和消耗能力大为提升。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人均能源消费大致为8吨标准煤多一点。同时,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的增长率保持在10%-15%高位之间。照这一趋势估计,今年我国的人均能源消费应该在2吨以上。这一数值大致在世界人均消费的水平上。具体到上海,2005年,本市能源消费总量约为8500万吨标准煤。按增长惯性,今年应该会接近1亿吨标准煤。即使以1800万常住人口计算,这也意味着上海已经达到了日本和英国这些发达国家的能源消费水平。 严峻的“节能”形势之外,“减排”重任的完成也不容乐观。事实上,依据当前的经济增长惯性,我国对化石能源的需求还会不断增长,企业或机构的排放量也很难立马降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现有的发展模式已无法回应二氧化碳减排的压力。因此,要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和企业品牌,我们就必须勇于承担相应的具有约束力的减排责任,而这不可避免地需要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企业的能源使用和污染排放,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 传统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首先是能源的错置和浪费;落后的生产工艺,首先表现在能源效率的低下;经济决策和管理的失误,都会导致能源的损失;生产和生活中的一切不合理性,都包含着能源利用上的不合理。当前,节能减排的形势之所以依然十分严峻,主要原因就是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科学的企业发展理念尚未真正确立。一些地方对干部的考核仍将GDP增长作为硬任务,而把节能减排作为软指标;一些企业仍然只注重经济效益的获取,而忽视环境成本的控制和资源能源的损耗。正是基于此,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实现“又好又快,好字优先”的发展,这既为节能减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我们突破能源和环境瓶颈提供了更大的动力。无法做到节能减排,就不可能实现科学发展。 促进科学发展,实现全方位的节能减排,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应让普通劳动者拥有适当的技能水平,以及不断提高这种水平的机会。这是实现经济“好字优先”发展的基石,也是作用最为广泛的节能减排措施。其次,应最大限度地鼓励、扶持和普及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各类创新、创造和创业活动,整体提高国民经济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现代服务业的成长。事实上,节能减排目标的真正实现,国家的能源安全,最终都取决于科技水平的提高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这一综合措施的实施,本质上意味着以人力资本替代包括能源和环境在内的自然资本,以人的全面发展取代过去那种剥夺自然的传统经济增长方式,而这正是科学发展观所提倡的基本理念。最后,应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奖罚体系,强化企业责任,加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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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超人0606

电源结构提供了回旋余地,真正使小机组关得了、稳得住。同时,电力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大型火电机组国产化进程加快,为上大压小工作提供了必需的技术设备支持,也降低了大型机组的建设成本。继华能沁北国产首台超临界60万机组投产之后,现有近百台国产60万超临界机组正在建设、即将投产。特别是国产百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标志着我国发电设备生产能力和电源建设已开始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在看到有利条件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关停小火电仍面临诸多问题和矛盾,突出的有“三大障碍”。一是认识障碍。小火电在历史上为缓解当地电力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过积极作用,特别是前几年电力供不应求,客观上造成小火电关停步伐放缓,也使得部分地区小火电建设重新抬头。一些地方和企业对资源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对小火电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调度障碍。目前,我国发电调度方式是以电厂或发电机组为单位,参照上一年度发电量完成情况,对各类机组大致平均分配发电量指标。这种调度方式忽视能耗和排放因素,大小火电机组享有同样的发电利用小时,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小火电的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三是体制障碍。电力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和厂网分离后,各方利益主体发生较大变化,市场化程度提高,现行的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措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需要。 二、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把《意见》 精神落到实处 要根据国务院《意见》的要求,按照“明确标准、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政策配套、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十一五”关停小火电的目标责任和进度安排,从五个方面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一,优化发展电力工业,创造宽松调整环境。要按照规划和电力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科学、有序、均衡安排电力项目建设,加大高效、清洁发电机组的建设力度。优先安排建设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或超超临界机组、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或热电冷多联产机组、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机组等节能环保型机组。要进一步完善发电领域的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限制小火电机组项目的建设,今后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将不得新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汽式燃煤机组。要加强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监督管理,逐步实施在线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严禁企业以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名义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燃煤机组。要改进和加强对自备电厂的管理,严格控制现有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第二,实行新建关小挂钩,务求取得替代效果。在建设大机组的同时,必须相应关停一部分小机组。“十一五”期间,在新建电源项目和建设规模的规划安排上,对关停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和电力企业给予适当倾斜;对替代一定容量关停机组并安置关停机组职工的电源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电源项目建设规划;对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关停机组的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项目,直接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对已纳入关停计划的机组,除个别经论证并核准可改造为热电联产或生物质能发电的机组外,均要按期关停,不得易地建设。 第三,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实行节能环保优先。要在保障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发电机组的能耗和环保指标排序,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今年将选择部分电网进行节能发电调度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 第四,建立必要补偿机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实行发电量计划补偿。为了鼓励小火电机组关停,各地可以确定一个“关停补偿期”,继续适度安排发电量计划,关停机组可将发电量计划有偿转让给大机组代发。为鼓励小火电机组及早关停,关得早的,获得的电量补偿可以多一些,享受的期限也可以长一些。推行排污、取水许可指标交易。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许可指标市场化,允许按期关停机组将拥有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许可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加强小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管理。要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进电价形成机制的改革,逐步统一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价”。超过标杆电价的小火电,要尽快降低到当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不得实行价外补贴。价格低于本地区标杆电价的小火电,仍执行现行电价。加强环保监督检查和排污收费管理。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现有单机5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脱硫设施改造。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严惩,安装脱硫设施但未达到脱硫效果的机组不得执行脱硫加价。加强对自备电厂电价基金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今后,对自备电厂实行与公用电厂“公平对待”的政策,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基金和附加费,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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