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玻璃心
我叫金三世
1.《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共3万字。该书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刑法修正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约40万字。2003年获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3、《刑法的正当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犯罪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中国刑法》,参编5万字,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刑法学教程——罪责刑关系论》,教材,参编并协助统稿,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撰写5万字。3.《新编中国刑法学·总论卷》,教材,参编7万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2月版。4.《新编中国刑法学·分论卷》,教材,参编4万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版。5.《刑法学》,教材,参编8万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6.《刑法学》,教材,参编约6万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年版。《刑法总论精释》,陈兴良主编,王政勋撰写第三章和第六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 1、《论客观解释立场与罪刑法定原则》,《法律科学》2011年第一期。2、《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 一个实证的考察》,《中外法学》2009年第三期。3、《范畴理论与刑法解释立场》,《法律科学》2009年第六期。4、《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基于言伴语境理论的考察》,《法律科学》2008年第四期。5、《刑法解释问题研究现状述评》,《法商研究》2008年第四期。6、《论刑法适用的言外语境——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例》,《刑事法评论》2008年第二期。7、《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政法论坛》2007年第四期。8、《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法律科学》2006年第一期。9、《刑事责任能力比较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04年第六期。10、《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综述》,《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11、《论社会危害性的地位》,《法律科学》2003年第二期。12、《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四期。13、《正当防卫法律界定比较研究》,《人文杂志》2001年第五期。14、《购外汇罪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二期。15.《论比较刑法学的价值、方法与体系》,《政法教育研究》2003年第1期。16.《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研究》,《西京论坛》2002年第4期。 1.《论正当防卫的本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约1万字。2.《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及其比较》,约7万字,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388页。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及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约7000字。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约8000字。5.《商业诽谤罪比较研究》,1997年刑法学年会论文,载《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约6500字。6.《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1998年刑法学年会论文,载《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约5000字。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研究》,约7000字,载高铭暄主编:《新千年刑法学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系2000年刑法学年会论文。8.《论司法实务中的死刑控制》,论文,独立完成,载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001年刑法学年会论文,约8000字。9.《论香港刑法中的不完整罪》,论文,载《香港法律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约1万字。该文获陕西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10.《汉魏之际关于肉刑问题的辩论》,载《唐都学刊》1996年第3期,约6000字。11.《保险罪论》,载《刑法学专题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约8000字。12.《自损行为研究》,载《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约1万字。13.《刑法渊源论》,约1万字,载贾宇主编:《中国法治探索》第2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4.《论澳门刑法中的预备、未遂与中止》,载《澳门法律制度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10月版,约1万字。15.《朱元璋预防犯罪思想研究》,载《法律科学》1996年增刊,约6000字。16.《论医疗行为的正当性》,约3000字,载《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6期,第15—16页。17.《论自助行为的构成条件》,载《法律科学》2000年增刊,约5000字。18.《姚福元、受贿、贪污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8月版,约4000字。19.《王剑春在承包鞋厂期间侵吞集体资金贪污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约4000字。20.《警惕保险罪》,独立完成,4000字,载《企业瞭望》1997年第3期。21.《简论挪用公司资金罪》,载《陕西审判》1995年第4期,约7000字。该文获西安市法学会1995年优秀论文二等奖。22.《试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载《审判实践》1996年第3期,约6000字。该文获西安市法学会1996年优秀论文奖。 ⑴刑法学研究应该实现语言论转向,刑法解释本来采取着并且应该采取客观解释的立场。对刑法的客观解释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结合,是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的结合。语义解释划定了刑法文本意义的大致范围,是客观解释的基础;语用解释补充、完善了刑法文本对当下案件的具体意义并使其明确化,保证了客观解释的实现。语义解释应遵循语篇原则,解释者必须往返穿梭于刑法文本的部分和整体之间,达到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准确、完整的理解;语用解释是在具体语境中确定刑法文本的意义,解释者应该在认知图式和刑法文本、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判决结论和大众期待之间进行语篇外循环。⑵应当区分“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犯罪成立条件则是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成立犯罪时,除了行为应符合犯罪构成外,还应具备消极条件———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行为不属于正当行为;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⑶犯罪是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统一,社会危害性在立法上、司法上均具有重要意义,既应当反对只重视社会危害性而不考虑刑事违法性的法律虚无主义,又应当反对片面重视刑事违法性而不考察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教条主义。⑷死刑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必然联系;目前不能废除死刑的唯一理由,是民众中存在的报应观念。应当以罪该处死的故意杀人罪作为是否适用死刑的标尺,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客观标准,对许多死刑罪名,在实践中不应该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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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关键词去幸福校园论文网里找找 能找到你想要的论文 你可以去试试 我就是在那找的 给你找一篇作为参考看看吧[原文]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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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张世珊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 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 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 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 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 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德并举:历史的借鉴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 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 了自觉的意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 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 仅靠刑罚是不行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 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秦用严法和酷刑 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 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 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无论是“明德慎罚”、“礼 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 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 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 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 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 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 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 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 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 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 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 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核心 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 平等的价值体系。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 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 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 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 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的名言;近代 的“爱法律”作为“国民公德”的核心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 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支持。 从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东方伦理法与 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 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 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 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 法德并举:理论的剖析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 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它们都以权利和义 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 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 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 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和功能。人对生命意义 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对是非、善恶、美丑价值的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 会独有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时代、每种社会形态中。 同样,社会主义绝不仅仅指它的国家形式,其核心是具有社会主义信 仰并具有共同的衡量善恶、美丑、是非价值标准的共同体,是为振兴 中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同奋斗的群体。这种具有共同理想、共 同目标、共同价值标准和追求的民族精神,才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得 以存在发展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支柱。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一方面,社会主 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 员有先进与后进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 同一标准去要求所有的人,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置基本道德于不顾的 极端个人主义者。为了保护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 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威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 会主义道德起着增补、强化和保障的作用。尽管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靠 强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保持 长治久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 的支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体 现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 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公众的承认, 而且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德并举:时代的要求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才 能最终保障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确立。当代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法律 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 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 动补机制。即是说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 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 消耗减少,效益增大,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这 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也各有局限。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由 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虽然需要道德 的支持,但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使有不同动机、 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有秩序地合作。如“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 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诚实守信”已进入西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 我国的民法通则。目前无论东西方都有道德法律化加强的趋势,特别 是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尤其是高科技的飞 速发展,对社会伦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 因为,在强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互动机制的另一方面还有法律的道德化。因为法律也 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与道德相比 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二是在现实生活 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 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 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 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 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 远的意义。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张世珊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 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 的重要机
大一就开始写论文啦 好辛苦
社会学论文------------ 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冲突和集体维权及其应对 论文 ——由重庆万州万人骚动和陕西咸阳工人静坐说开去 2004年9-10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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