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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Flora
首页 > 论文问答 > 财政学核心是解决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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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丽波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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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学科、管理学科各专业的核心课程,内容涵盖了公共财政基本理论和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并特别对近年来财政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较为深刻的阐述。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使学生全面认识理解财政学的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系统掌握基本财政范畴、内在关系及其运动规律,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本课程还可以拓宽学生的理论视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财政学理论知识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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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aiyun888

首先,以下仅供讨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自己看吧。核心工作,我认为就是生死存亡,大问题,一个企业的问题,是服务社会,服务地球,可持续发展,一个人的问题,是财物,健康,这是重中之重,这是战略问题。日常问题,对于核心工作,个人认为可以忽略,因为重要的问题解决了,还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谁能没有问题?小的问题,那相对论了,全是问题,我们有必要管这些,那不是坐立不安了?我觉得核心工作,这个重要,解决了重点问题,其余的问题慢慢来说,谁能没有问题?那些不是问题的问题,放一放再说,凉了都不要紧,问题是,重点问题,核心问题在哪里。所有的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人心,人心坏了,说什么都没用,尤其是自己的心坏了,那什么也承受不住,脆弱,崩溃,没有正能量,没有信心了,所以人心问题,最重要,人首先要乐观,然后要智慧,不然悲观智慧那越来越惨,总要有些正能量,人才越来越有干劲。对于一个人来说,核心问题,我认为财产问题,这个最重要,所以你要有租房,住房,你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那是你的事情,那是次要问题,财产得到安全了,才谈别的事情,财产都不安全,没有安身之所,其余一切免谈,人没家,如同企业没有厂,没有生产之地,只有一个人到处跑,所以我也认为一个人必要租房,买房,或者住宿舍,不论怎么样,财产问题要解决,只要问题解决了,不管什么办法都是好办法,这是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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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落罒無痕

“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行为。在国家与财政之间,存在着同生死、共存亡的密切联系。历史发展到今天,没有任何财政不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也没有任何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不是财政。由国家所代表的双重身份(即政治权力行使者和国有生产资料所有者)及其双重职能(即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所决定,国家所进行的财政活动局限于两大领域之内:一是提供国家从事行政事务所需要的财力,并且提供社会公众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产品或服务,两者实际上共同构成了西方财政理论中所指的“公共产品”;二是对国家自身所拥有的经营性财产——国有资本进行宏观价值管理并参与收益分配。前者称为“公共财政”,后者则称为“国有资本财政”,二者之间在活动目的、运作方式和收支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由国家这个共同的财政主体所决定,它们有时又融合于一体,表现出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事实上,公共财政古已有之,财政的“公共性”是与生俱来的。因为从国家和财政的起源和形成上看,财政一开始就是在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集团的分配活动,并且服务于该集团的利益,集团的“集体性”或“公共性”首先赋予了财政区别于财务的“私人性”。更为根本的还在于,国家在建立政权以后,出于维护政权的需要,必然要介入社会经济领域,参与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一方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提供社会公众所不愿提供、无力提供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而由于这些活动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共需要的,因此,服从于这类活动需要的财政行为就天然具有了“公共性”。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国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源和财产,即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或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或者参与间接管理和收益分配活动。不过,国家参与其中一些或全部国有资产的运营,有时并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而是为了提供私人无法有效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弥补私人经济活动的不足,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这种财政活动仍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比如,古今中外由国家或政府组织的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就属于这一类。但在此之外,国家对另外一些国有资产进行直接或间接管理,以及参与其中的收益分配活动,则是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的。国家的这种财政活动领域事实上是私人企业也愿意进入、且能够有效运作的领域;同时这种财政活动在运作方式和作用机制上与私人财务活动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我们称之为“国有资本财政”,以表明其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的。应当指出,如果说财政的“公共性”是财政的一般属性的话,那么财政的“盈利性”则只是财政的特殊属性。换句话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行为的天然组成部分,“国有资本财政”则并没有在各种社会形态下都存在。比如,西方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模式(或类型)只是单一的“公共财政”,而几乎不存在“国有资本财政”。此外,“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作为理论上的划分,其在社会经济实践中的界限有时还不是十分明晰,例如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着全面的介入和控制,当时不仅国家财政与国有(营)企业财务没有明确的区分,而且财政的“公共性”也消融于财政的“盈利性”之中,“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融为一体,既要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又要试图达到国有资产经营上的保值和增值。以财政在分配依据、活动范围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差别为标准,“国家分配论”把财政区分为“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两类,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财政作为一个整体在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上所显现的各种特征,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区分历史上由于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的不同而采用的不同的财政类型。但是,从财政本质上看,任何财政活动都反映了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一般地,财政本质体现着“国家分配论”的核心和灵魂,而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则都反映着财政活动这一现象及其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因此,“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所反映的分别是本质层次和现象层次上的问题,“国家分配论”中也涵盖着公共财政所反映的基本内容,二者之间从根本上说并不相互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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