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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与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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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虎山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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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首诊负责制度;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4、会诊制度;5、危重患者抢救制度;6、手术分级管理制度;7、术前讨论制度8、查对制度;9、交接班制;10、临床用血管理制度;1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13、分级护理制度;14、医疗技术准入制度;15、医患沟通制度;16、转院转科制度;17、特诊特治告知制度;18、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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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制度是确保医院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杜绝医疗事故发生的重点规范制度,也是医务人员正常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工作规则。首诊负责制度(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一)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至少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三)病危、病重患者入院当日必须有上级医师(主治医师或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记录。节假日及双休日可由值班主治医师代查房。(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共有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一、首诊负责制度;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三、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四、会诊制度;五、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七、术前讨论制度;八、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九、查对制度;十、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十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十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十三、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十四、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十五、分级护理制度;十六、危急值报告制度;十七、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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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十八项核心制度分别为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一条 首诊负责制度第二条 三级查房制度第三条 会诊制度第四条 分级护理制度第五条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第六条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第七条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第八条术前讨论制度第九条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第十条 查对制度第十一条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第十二条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第十四条 危急值报告制度第十五条 病历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第十八条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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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城闸北摄影

法律分析: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具体如下:一、首诊负责制度;二、三级查房制度;三、会诊制度;四、分级护理制度;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八、术前讨论制度;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十、查对制度;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十五、病历管理制度;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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