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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isgoodtoforget.
首页 > 论文问答 > 矿床地质编辑部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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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uoshiwo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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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床水文地质主要服务于矿床的勘探与开采,其工作内容因勘探与开采的不同阶段而异,可分为矿区水文地质勘查和矿山水文地质工作两大类。矿区水文地质勘查:矿区水文地质勘查是地质勘探的组成部分,以满足勘探要求与矿山设计为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依据国家的有关勘探规范,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和矿床充分条件,预测矿坑涌水量,初步评价供水水源,预测矿床开采造成的环境地质问题,为有效地防治矿井水提供依据。这部分工作是矿床水文地质的主要工作。矿山水文地质工作:该工作以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为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为:1)一般工作:按矿山开发阶段分为3个部分:①基建阶段水文地质工作,承接勘探资料,持续长期观测,研究防治水设计,建立资料档案;②开采阶段经常性工作,井巷水文地质编录,长期观测,水文地质资料综合整理;③闭坑阶段工作,总结经验与教训。2)专门性工作:①水文地质补充性勘探;②根据矿山设计和生产的需要,为某些特定的防治水工程进行放水试验和示踪连通试验;③矿坑水的防治与利用。通常,矿山水文地质工作不是传统矿床水文地质研究的主要内容。矿区水文地质工作的特点如下:1)矿区水文地质工作是与地质勘探密切配合的。由于矿区水文地质工作是矿产地质勘探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它必须在矿产地质勘探的总体框架内作为一个整体开展工作,并全面融入其设计中,才能充分利用地质勘探的多种勘探成果获取水文地质信息,以发挥最大技术经济效益。因此,必须了解地质勘探的特点与过程。2)矿床水文地质评价是与采矿条件相合的。由于采矿活动对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影响极大,无论是充水因素分析,还是矿坑涌水预测,都需要考虑矿床的开采条件。因此,了解矿床与采矿的基础知识是做好矿区水文地质工作的需要。3)矿床水文地质与供水水文地质的工作目标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矿床水文地质以疏干为目的,以最小矿坑涌水量获得最大水位降深为其工作目标,以丰水年雨季峰期最大水位降深的安全生产保障程度为其安全观,而供水水文地质则以供水为目的,以最小水位降深条件下的最大开采量为其工作目标,以枯水年安全开采量的保证率为其安全观。因此,两者的工作重点、思维方式与对水文地质条件的评价各异。矿区水文地质把工作重点放在雨季峰期的充水通道过水能力和强度上,而供水水文地质则以以枯季补给与储水构造的调蓄能力为其工作重点。因此,两者是对立的。矿区疏干与供水是维系矿山生存与安全的两大基本要素,当疏干与供水作用于同一水源时,就出现了排供予盾,它成为矿区水文地质工作的一大难点与特点。因此,必须将疏干与供水结合起来作为整体研究,才能发挥最佳的综合效益。因此,两者又是统一的。如上所述,矿区水文地质勘探是在探矿与水文地质、疏干与供水的统筹过程中开展工作的,高度综合性与整体性是其工作特点,也是必须遵循的工作方法与准则。矿床水文地质调查中所运用的基本理论与手段,与一般水文地质调查基本相同。但矿床水文地质调查具有综合性和长期性(或延续性),在运用中,应针对矿床排水的特殊性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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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是个小吃货

(一)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涵义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系统中纵向、横向机构的职能、领导关系和运行程序的总体配置的组织制度。(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沿革1982年,原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尤其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标致着地矿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质矿产部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随着“三定”方案的落实,地矿部不仅进一步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并逐步健全和完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与此同时,地方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也进行了相应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机构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地矿部为主的领导体制。1988年,原国家编委支持、指导地矿部选择部分省地矿局进行了改变领导体制试点。经部、省商定,河南、浙江两省地矿局更名为地质矿产厅(简称“地矿厅”),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进入行政序列,改变了领导体制。海南省组建了环境资源厅。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地方政府授权的形式,由地矿局履行地矿行政职能。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地矿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的执行监督机构,配备精干的、懂业务的矿管干部,代表政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已经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区、市)、市(地)、县各级的地方地矿行政管理体系。但管理体制很不规范,多数省(区、市)地矿主管机构仍是事业管理机关,实行以部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市(地)、县两级地矿产管机构管理体制也未理顺。原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地矿主管机关为游离于政府机关之外的事业管理机关,在实践中难以代表政府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国有权益,协调和处理勘查、采矿权属纠纷。二是影响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视察组综合报告指出的:“多数地方地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与法律赋予矿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三是省(区、市)地矿局肩负矿产资源、矿业权、地质环境等社会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搞活地勘单位及进一步提高地质找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反复论证研究后,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从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行政主体。(三)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类型从事权划分现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管理相结合。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需要和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要求出发,地矿行政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但是从我国多民族组成、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兼顾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利益,因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在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必须辅以分级管理相结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中央、省(区、市)、市(地)、县四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需要指出: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想解决,却又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下,地方地矿行政机构纳入了同级政府行政序列,无疑是一个重大进展;但是,四级地矿行政机构如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还是不够的,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自治区、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的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在我国,现行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实际上有三种形式:一是垂直领导;二是双重领导;三是业务指导。实践证明:不论采取那种隶属形式,都必须注意把握具体执行时的程度和分寸,妥善处理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比较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国地矿行政体制仍是一项相当艰巨的战略任务。可喜的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研究和探索。河北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省地矿厅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市(地)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称“地质矿产局”,实行省地矿厅与市政府、地区行署双重领导,以省地矿厅为主的领导体制。该省的实践结果,政令畅通,精干高效,显示了其体制的生命力。为适应矿产资源法修改后的新形势的要求,应总结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改革和建立、健全地方地矿行政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从决策角度划分地矿行政组织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及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首长拥有决策权和最终决断权。其特点是:职责明确,职权集中,决策迅速,指挥灵敏,行政效率高。一方面,上述特点符合地矿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本身就是同级政府的职能机构。因此,各级地矿行政组织均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于地矿行政具有政策性、社会性和专业复杂性的特点,而行政首长的政策水平、专业技能等局限性容易产生主观片面性、随意性,造成决策失误。因此,地矿行政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分工合作,做到民主科学决策。行政首长一定要听取和尊重多数同志意见,审慎决策。(四)地矿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和主要职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保留地质矿产部,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2)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4)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5)在国家计委指导下,统一部署、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国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对重要的骨干性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6)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地质市场;承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7)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8)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科技、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科技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地质教育质量评估;指导地质教育学科、专业建设。(9)组织协调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问题的国际讨论和谈判;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外协议;参与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199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地方地矿行政机构改革要根据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要求,按照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通知》并就省级地质矿产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负责矿产资源法执法监督。参与起草、制定地方性地矿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监督检查市(地、州)、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2)负责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授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订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员的管理工作。(4)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5)在国家环境规划指导下,参与编制本行政区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参与本行政区较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6)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依法负责地质勘查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本行政区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管理地方勘查基金。(7)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评估及核算;审批并管理矿产储量;承担本行政区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6条根据矿种、矿产储量规模,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地矿行政机构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和职责。市(地)及县地矿行政组织机构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后,原国家编委地方司根据地矿部的建议,就市(地)、县地矿主管机构的设置发出通知。1994年,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矿部和省地矿行政机构的“三定”方案,对市(地)、县地矿行政机构设置提出了原则要求,并对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市(地)、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设置了地矿行政机构,并明确了相应职责。(五)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近年来虽有所变革,但就总体而言,仍未脱离传统模式,计划经济色彩很浓,难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全国国土资源(含土地、水、矿产、海洋资源等)行政管理由多个行政部门主管,既不利于精简机构,也不利于统筹规划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综合治理。(2)资源的所有权管理与资源开发经营权管理尚未完全分离,资源、环境的开发产业部门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出多门,致使地矿行政管理难于统一和高效。(3)部、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肩负地矿行政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的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责。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开,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队伍的搞活。(4)相当数量的市(地)、县地矿行政组织,未正式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行政编制和行政经费未落实,不符合行政主体法定条件。(5)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有待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地矿经济改革理论研究的突破和实践的积极探索。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进机构改革的任务,强调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全国机构改革描绘了蓝图,也为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应体现如下原则:(1)贯彻精简、统一、效能和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的原则。有必要把关系密切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合并成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2)贯彻资源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对全国专业经济部门改革的同时,原已分散的行政职能应予收回,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国家所有权。(3)贯彻政、企、事分开的原则,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及地勘队伍体制改革,转换地勘工作运行机制。(4)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划分事权;市(地)、县级地矿行政组织应该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为宜。(5)组建精干的事业单位和矿业权评估等中介组织,为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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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上市前

( 吉政发 [2006]32 号)各市 ( 州) 、县 ( 市)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工作( 一) 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矿产勘查获得了一批重要成果,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明显提高,环境地质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地质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省地质工作的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矿产勘查相对落后,服务功能不强; 地质勘查体制改革滞后,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地勘单位活力不足; 多元化投资体制不健全,地质工作投入不够; 地质人才流失严重,技术装备落后,科技支撑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全省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紧紧围绕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先行性、基础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解决我省地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 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地质工作的各项部署,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省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为确保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三) 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省内、兼顾域外、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充分挖掘省内资源潜力,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面向社会需求,搞好统筹规划,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矿产资源储量。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各级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二、新时期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 突出能源矿产勘查。能源矿产是我省严重紧缺的战略资源,必须放在地质勘查的首要位置。“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松辽盆地、延吉盆地等石油、天然气勘查,预计提交石油探明可采储量 2 亿吨、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 700 亿立方米;加大松辽盆地东缘、舒兰盆地、长白盆地等煤炭资源勘查,力争发现 5 ~ 6 处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提交 8 亿吨可供建井的煤炭资源储量; 加快全省油页岩勘查,摸清资源底数,力争新增 500 亿吨油页岩资源储量,尽快找到适合 ICP 技术的目标区块; 重点在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等城市周边地区启动地热资源勘查工作; 推动煤层气、油砂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 五) 加强金属矿产勘查。金属矿产是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物质基础。充分利用已有地质工作成果,突出省内重点和紧缺的金、铁、铜、铅、锌、钨、镍等矿种,突出夹皮沟—和龙金铜镍、大蒲柴河—西城铜镍锑、辉南—漂河铜镍、珍珠门—长白铜钴金银铅锌及珲春金铜钨等重要成矿区带,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遵循资源分布和地质勘查规律,分类指导部署,尽快形成一批新的资源接替产地。以白山板庙子、珲春农坪、桦甸三道溜河等勘查区块为重点,力争提交 50吨金矿资源储量; 以敦化塔东和白山板石沟铁矿外围等勘查区块为重点,力争提交2 亿吨铁矿资源储量; 以珲春为重点,力争提交 15 万吨钨矿资源储量; 铜、铅、锌、钼等有色金属资源勘查以白山小青沟和大横路、舒兰福安堡、磐石镍矿为重点,力争有新的突破。( 六) 加大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力度。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开发有望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要切实加大勘查工作力度。东部山区重点勘查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硅灰石、硅藻土、火山渣,中西部平原区重点勘查陶粒页岩、膨润土,查明资源储量,深入开展深细加工和应用研究,大力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加快长白山地区优质矿泉水勘查,在有效保护的同时,实现规模开发,进一步增强地质工作的社会服务功能。( 七) 做好矿山地质工作。矿山地质工作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意义重大。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要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通化、辽源、舒兰矿务局所属煤矿、夹皮沟金矿、红旗岭镍矿等 23 个危机矿山企业资源接替找矿工作,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 做好共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 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严格执行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备用金管理办法》( 吉政令 184 号) ,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八) 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基础地质工作是具有前瞻性并服务于全社会的重要地质工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重要成矿远景区和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 1∶ 5 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调查工作。加快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严格统一汇交制度,建立全省地质资料和矿业权信息服务系统。推进建立矿泉水、油页岩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九) 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地质环境特别是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是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工作。要加快我省山区和丘陵区县 ( 市) 地质灾害普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能造成威胁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财政要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同时,要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监测,开展西部地方病易发区地下水环境的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三、要进一步完善地质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十) 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建设。抓紧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省里主要负责加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在现有省级地勘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资料馆等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队伍总规模 160 人,90%人员从属地化财政开支的地勘队伍中抽调,10% 的特殊人才面向社会招聘,并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省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开展。组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具体方案由省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地勘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十一) 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发挥省、市 ( 州) 、县( 市) 政府和企业等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地质勘查多渠道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勘查资金。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和一定的财政投入,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及优势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化方式出让矿业权 (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所得收入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滚动发展。在 2 ~3 年内,确保每年省级投入地质勘查资金 2 亿元左右,“十一五”末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争取达到 8 亿元左右。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鼓励市 ( 州) 、县 ( 市) 政府出资勘查重要矿产和空白区,发现矿产地后由政府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获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益,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益最大化。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保障地质勘查投入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定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和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十二) 进一步完善全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十三) 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加大探矿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力度,确保探矿权价款足额征收。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制。( 十四) 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以稳定为前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指导,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地勘单位职工连片住房改造可以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十一五”期间,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外,省政府在政策、资金上也将给予支持,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地勘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及配套政策由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煤炭局等部门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四、进一步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十五) 加强地质科技工作。定期编制吉林省地质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整合全省地质科技资源,搭建我省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平台,组织科技攻关。重点提升公益性地质队伍地质装备和实验测试水平,加快高新技术在地质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地质工作现代化。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十一五”期间在省级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安排 400 万元,专项用于全省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十六) 加强地质成矿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开展重要成矿区带、隐伏或深部矿床和急需矿种地质成矿理论及勘探技术方法的科技攻关,力争有所突破。对我省优势矿种、具有规模性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利用和应用研究。加快地质工作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地质科研成果。( 十七) 加强地质人才培养。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型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改善地质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待遇,稳定人才队伍。结合地质工作实际,制定吸引地质人才的有效办法,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依托省内地质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对地质人才的培养。注重发挥现有地质专家、技术骨干作用,在实践中培养中青年人才。五、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八) 要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各项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各项工作。省政府成立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及有关地勘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协调和落实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 做好地勘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尽快制定出台 《吉林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进行有效指导。严格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强化地勘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严格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为勘查投资者和地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找矿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 强化地质勘查规划管理。编制省级地质勘查规划,明确地质勘查工作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的合理配置。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技术、资料、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地质勘查规划报国家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二十一) 强化矿业权管理。增强对省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保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合法权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二十二) 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地质工作的环境和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知识,提高公众认知程度,为加强地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吉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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